关于进一步规范劳模救助工作
近年来,我市劳模救助工作日益完善,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受到了劳模本人、劳模家属及社会各界的好评。但随着劳模救助服务工作的不断深化,需对劳模救助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按照财务规定,劳模救助资金必须通过农业银行发到劳模个人账户中,报送救助申请的同时需提供劳模本人的农业银行卡号。如个别劳模因病重或年龄大无法到银行办理银行卡,也可提供其配偶或子女等人的农业银行卡号。
二是,劳模本人因病住院,出院时结算单中“个人负担”超过3000元的,给予发放日常救助金。符合条件的劳模出院10天内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复印件。劳模所在单位填写“青岛市总工会困难劳模日常救助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件),由所在单位工会主席签字后盖章,于5个工作日内经市直工会审核签字盖章后报市职工服务中心审核(地址:香港西路33号 83092325)。市职工服务中心审核后,由市总生产部提出救助意见,报市总分管领导审批后,救助资金通过农业银行发给劳模,一份“青岛市总工会困难劳模日常救助申请表”由市总工会财务部存档,另一份由职工服务中心退至劳模所在单位存档。每一名困难劳模每年的日常救助不超过四次,三个月内不重复救助。
三是,劳模住院个人负担不足3000元,但多次住院或日常就诊买药累计超过5000元的,每年10月份将医药费单据复印件提供给所在单位,参加年底的劳模一次性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