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青岛市北区总工会官网!
当前位置:首页>>劳模风采

评选表彰青岛市劳动模范

       自2015年以来,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各行各业的工人(含农民工)、农民、科教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
       青岛市劳动模范必须是热爱祖国,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在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益变革、动力变革,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强化科技创新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推进依法治国,依法履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新,促进就业创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繁荣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安全生产,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推进国家和省、市重大工程建设,重大科技项目攻关以及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节能减排、推动可持续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帮助贫困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推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质量兴农、绿色兴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从严治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美丽青岛建设和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推荐评选的名额、原则、程序和要求:
     (一)名额。今年全市共评选表彰600名青岛市劳动模范,各类人员所占比例为:    企业职工人选不低于总数的55%。其中,企业一线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职工人选的55%,农民工不低于企业职工人选的4%,企业负责人不高于企业职工人选的16%,中小微企业负责人应占一定比例。
       农民人选不低于总数的10%。其中,一线农业劳动者不低于农民人选的30%,企业负责人不超过农民人选的40%。
       机关事业单位人选不超过总数的35%。其中,处级干部不高于机关事业单位人选的18%;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并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突出贡献是指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可按科教人员推荐。市管党政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
       在评选过程中,充分考虑不同行业和领域的代表性,优先推荐市级及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一线工人、高技能人才等在社会上有广泛影响的先进人物;女职工人选应占一定比例。
       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和社会各个阶层。
       青岛市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须从基层单位自下而上产生,经基层党组织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审核同意后,报青岛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筹备委员会办公室(市总工会)。
       推荐人选必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做到群众公认。认真履行包括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等民主程序,并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推荐人选的姓名、单位、职务和简要事迹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在公示期间推荐人选被提出异议的,推荐单位应认真调查,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不按规定时间反馈意见的,取消该被推荐人选的评选资格。
       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须经工商、税务(国税、地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监管、环保、卫生计生、工商联等部门签署意见;国有企业负责人还须经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凡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违反企业用工规定,劳动关系不和谐,无故拖欠职工工资,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2015年以来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准确把握政策,严格执行评选标准和程序,坚持原则,不搞照顾。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确保推荐人选的先进性。
       严肃推荐评选工作纪律。严肃评选纪律,杜绝暗箱操作,认真处理群众举报。对于伪造身份、事迹以及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对不按规定时间反馈意见的,取消该推荐人选的评选资格,名额收回。收回的名额和因各种原因分配后又退回的名额,由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筹备委员会进行二次分配、使用。对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严格做好企业负责人推荐工作。各区(市)要严格按照程序、名额、条件等规定,推荐本地企业负责人人选。市直各单位推荐企业负责人不得超过1人(包括市直单位二级、三级独立法人单位)。
       需要把握的政策规定
    (一)关于企业职工的推荐。企业职工包括企业一线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农民工、其他职工和企业负责人。企业一线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企业中直接从事生产、技术工作的人员,包括车间主任(兼职)以下的职工;农民工是指主要从事非农业生产、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村户籍人员,既包括跨省、市外来务工人员,也包括在本地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其他职工是指在企业中从事管理工作岗位的人员,包括总工程师、副总经理(含党政副职)以下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是指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厂长。企业负责人兼任其他职务的,一律按企业负责人推荐。推荐企业负责人中应有一定比例的中小微企业负责人。
    (二)关于农民的推荐。农民劳动模范的推荐范围是户籍在农村,从事种植业(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等主要产业,以及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主要职业的农业劳动者。其中,一线农业劳动者是指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的职业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农场职工,农业企业中的一线员工;农民企业负责人范围包括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厂长,不包括已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推荐。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并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作出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按科教人员推荐。经过工商登记的科研单位按企业推荐。
    (四)推荐渠道。各区(市)实行属地推荐,市直各单位按市直党组(党委)隶属关系推荐。
    (五)关于推荐人选的荣誉基础。推荐人选一般应具备一定的荣誉基础,对曾获得过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不再推荐。
    (六)特定人员的评选。已故人员一般不予追认。现役军人不参加评选。外国人、港澳台人员不参加评选。
       奖励办法,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对受表彰人员,由市委、市政府发布表彰决定,授予“青岛市劳动模范”称号,并颁发奖章、证书。
       组织领导,为加强对这次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青岛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筹备委员会。筹委会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负责推荐、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各区市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具体部门负责推荐评选工作,从全局出发,精心组织、分工负责、团结协作,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推荐评选工作,及时将推荐人选材料报送筹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