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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讨要加班费劳动争议案

案件简介:
       申请人梁某于2017年3月进入被申请人处从事维修工作,入职后,因为岗位性质原因,申请人经常需要加班工作。但被申请人仅是每月支付固定几百块的加班补贴,未足额支付申请人加班费。申请人屡次与被申请人进行协商,但被申请人拒不支付,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失,故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入职至今的加班费工资。
案件处理结果:
       案件在立案前调解阶段,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并未达成一致意见。正式立案转为仲裁案件后,援助律师为申请人调整了仲裁策略,重新整理仲裁请求,拟定、撰写劳动仲裁申请书,后经仲裁裁决,梁某新的仲裁请求悉数得到支持。
案件评析:
       援助律师从事劳动法法律专业多年,有着丰富的劳动法律实践经验。本案在最初接触申请人时,便深知申请人单独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加班费,双方很难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在仲裁及司法实践中,因申请人对加班费事实负有很重的举证义务,且裁判机关为平衡劳资双方利益,对于加班费的诉请亦采取从严裁判标准,故该类仲裁请求申请人的败诉比例极高。而本案调解阶段,被申请人处代理律师亦以申请人不能证明存在加班事实为由,拒不同意调解。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了避免法律援助案件流于形式,违背“双向联动调解机制”的设立初衷,更好地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援助律师在充分了解申请人工作的具体情况后,精心为其量身打造了一套劳动仲裁方案,调整仲裁方向,重新撰写仲裁申请书,在其原有加班费请求的基础上,增添了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防暑降温费等请求,并积极帮助申请人准备证据材料,以期能够全方位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案件裁判结果,亦如援助律师所愿,仲裁员悉数支持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被申请人亦表示服从裁判结果,择期足额支付裁判款项,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备注:市北区总工会法律援助案例
服务律所: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