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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系列之二:护士孙某工伤追责案

案件简介:
       申请人孙某系被申请人某民营医院的护士。其入职不到一周,便在某日抬送病人时,不慎扭伤腰部,被确诊为腰椎骨裂。起初被申请人承担了孙某部分医疗费用,但随后便不再理会。申请人出院后,与被申请人多次协商,但因其入职时间太短,被申请人还未来得及为其缴纳社保,按照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承担此次工伤事故的全部费用,被申请人觉得自己冤枉,不愿继续承担费用。双方各执一词,协商无果后,申请人孙某遂亦走上了漫长的维权道路。
处理结果:
       与被申请人协商无果后,援助律师为应诉制定了详细的维权方案:首先经劳动仲裁委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待劳动关系确认后,再去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后经过仲裁庭审,劳动仲裁委依法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评析:
       社保部门在认定职工遭受工伤时,前提需要经过劳动仲裁委依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然而在大多数工伤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应诉时的答辩理由多种多样,但核心观点基本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依据法律规定,职工对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负有举证义务。本案申请人在遭受不平等待遇后义愤填膺,多次与被申请人发生争执,但仅凭一腔热血无法很好的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援助律师在为申请人理性分析法律事实后,决定将原先仲裁申请变更为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帮助其完善了相关证据:为避免被申请人对其工作人员与申请人的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不予认可,援助律师特到中国移动公司申请对记录中聊天人的身份进行取证,增强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因申请人受伤后,被申请人在前期垫付了部分医药费,故援助律师又到申请人所住医院调取相关病历及缴费记录,拟证明申请人遭受工伤后,被申请人为其垫付医疗费用的事实。再结合手中其他证据,使得申请人对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避免其因法律意识淡薄,致使合法诉求无法得到支持。本案后经过仲裁庭审,劳动仲裁委依法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孙某持此裁决书到有关部门申请认定工伤。
律师感想:
      在本期法律援助案件分享中,共提到两起工伤案件,二者共同特点均为劳动者入职很短,均在入职几天后便发生了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因未到社保缴费期限,无法为员工投缴社保。进而使得员工在遭受工伤后,用人单位只顾一味扯皮不愿承担工伤赔付责任,职工的权益因此遭受损害。但换角度思考,这两起案件亦体现我国社保制度存在漏洞,有时用人单位并非恶意拒缴社保,而系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缴纳。倘若社保单位在员工入职当天便能及时受理用人单位的社保投缴申请,恐怕在职工遭遇工伤事故后,更多的单位愿意配合职工办理工伤认定手续,职工的合法权益会得到保障,对用人单位亦会心怀感激,而不是像本案一样选择对簿公堂、两败俱伤。
备注:市北区总工会法律援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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