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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系列之一:快递员郑某工伤追责案

案件简介:
       2020年3月一天,申请人郑某入职被申请人某A办事处从事快递员工作。入职后第二天,申请人在其工作期间骑行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手臂骨折。因入职时间太短,被申请人在其受伤后态度极为冷漠,郑某无奈先自行垫付医药费进行治疗。但病情稳定后,其再回到被申请人处讨要说法时,却发现原先经营地的经营人早已经换成B公司,而B公司表示因A办事处不再经营,B公司遂在此办公地点经营,对先前A办事处的用工行为一无所知,郑某还是应当找A办事处进行维权。而A办事处早已不知所踪,郑某因此维权无路。
 处理结果:
       援助律师为郑某提供详细的法律分析,建议其撤诉,改为向有关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律师评析:
       劳动争议案件包罗万象,即涉及高端知识分子索要高额年薪而与被申请人对簿公堂,又有社会底层职工为能维持基本生活而对被申请人苦苦哀求。郑某文化程度较低,且入职时间很短,并未留意A办事处是否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甚至在A办事处停业不再经营后,郑某无法提供A办事处的全称。只因B公司在原先A办事处的办公地点实际经营,无奈,其只能将B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
       援助律师在接到案件后,为其做了详细的法律剖析:首先,B被公司虽然在A办事处原先办公地点经营,但因郑某不能举证证明二者之间存在涉及转让、承继等关系,因此,其向B被申请人维权的仲裁申请,恐难得到支持。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因此,个人工商户具备劳动法层面的用工主体资格,前提必须办理工商登记。经查询,A办事处并未在相关机关进行登记,故A办事处并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用工主体资格。因此,本案并非劳动争议纠纷,而系普通民事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郑某应当去人民法院起诉A办事处实际经营人罗某承担雇主责任,而不应当到劳动仲裁委对A办事处提起劳动仲裁,避免因搞错案件性质,而耽误宝贵的维权时间。
备注:市北区总工会法律援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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